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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檢署十五日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訂出「酒駕三犯即發監,不准易科罰金」的統一標準,將送請法務部彙整頒布全國檢察署一律施行。

 全國檢察長 訂統一標準

 政府為遏止酒駕,修法加重酒駕刑責,但各地檢察署對酒駕發監寬鬆標準不一,不但給予民眾心存僥倖之心理,亦造成酒駕「一國多制」的亂象。

 媒體報導,一名石姓男子因酒駕三犯,被判刑半年,台中檢方規定酒駕三犯一律發監,石某接到台中檢方傳票後,聲請移轉花蓮地檢署執行,結果花檢准石易科罰金,並且分四期繳納十八萬罰金,不用入獄。立委認為各地檢署對酒駕累犯發監或易科罰金的標準不一,讓心存僥倖者有機可乘,嚴重影響遏止酒駕成效。

 一國多制 民眾心存僥倖

 依法務部資料,全國廿一個地檢署對酒駕大略可區分為六種標準,其中台北、雲林六個地檢署採「檢察官就個案認定」;士林、桃園、新竹採「五年內酒駕四犯」;新北採「五年內酒駕三犯」;基隆採「五年內酒駕二犯」;苗栗、屏東、台東採「酒駕四犯」;台中、南投等六地檢署採「酒駕三犯」。

 由於各地檢署就酒駕執行標準不一,因此立委要求法務部應就各地檢署執行發監標準,盡速訂定一致性的標準,法務部承諾在五月召開的全國檢察長會議上提出討論。

 惡性重大 二犯也能發監

 針對酒駕發監標準不一問題,高檢署請各地檢署提供相關資料,在昨天召開的全國檢察長會議討論,初步決議酒駕三犯者發監、不得易科罰金的統一標準。

 不過,會議決議也認為,酒駕三犯發監僅是一般處理原則,各地檢署仍可依據各地的城鄉差距、經濟情況等「例外情況」予以斟酌;而且也並非酒駕二犯就不用發監,如果其酒駕犯行惡性重大,或是酒測值太高,檢察官仍可就個案從嚴處理。

轉載-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112013051600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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