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施姓現役軍人前年12月騎機車經台中市東區富台街一處十字路口,遭酒側達0.947毫克的王姓男子(24歲)騎機車從右側路口竄出撞上,王男機車倒地,撞及頭部送醫急救後成植物人,家屬提告索賠2900萬元。

施男不服反駁,王男酒駕又沒開大燈,且他已騎機車過中心線,機車右後車身被王男的機車頭撞上,主張沒有過失責任。

但台中地院指出,依交通法規,行經無交通號誌的路口,左方車必須禮讓右方車先行,因此認定施男有過失,要負3成責任,今判他須賠王男520萬元。刑事部分一審也判施男有罪,處4月有期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轉載: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ecID/102/art_id/96849/IssueID/20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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