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拳打死人 法官:長期酗酒自己造成 不能減刑  

住高雄市35歲的龔姓男子,2011年12月9日下午到酒友家飲酒,隔日凌晨2時,因喝太多與對方爭吵,凶性大發,以拳頭重毆酒友致死,逞凶後半小時,他出門買泡麵,又折返繼續喝,凌晨4時,被害人哥哥發現弟弟被打死,向警方報案,龔被依殺人罪起訴。

一、二審認為,龔和死者是朋友,並無仇恨,犯後未逃匿,無從認定他有殺人動機,依傷害致死罪判刑;更一審根據醫院精神鑑定,認定龔打人時陷入酩酊狀態,達到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能力的程度,改判龔無罪。

更二審認定,龔逞凶時酒精濃度高達1.23,醫學報告所稱「欠缺行為辨識能力」,是龔長期酗酒自己所造成的,龔傷人致死,不能適用刑法「不罰」或「減輕其刑」,依傷害致死罪判他有期徒刑7年6月,龔上訴三審,被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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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2/2292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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