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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步姓男子第三次酒駕被判刑七個月,必須坐牢,台灣高等法院查詢犯行相同案件,發現判得太重。法官考量他是原住民,飲食習慣與都市居民不同,改判六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逃過牢獄之災。

開小貨車的步姓男子是屏東縣瑪家鄉原住民,二○○二年在雲林酒駕,被判刑三個月;二○○九年在屏東二犯酒駕,判刑五個月,他沒錢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役。

二○一一年六月,步姓男子在桃園縣龜山鄉工廠內喝酒,傍晚開車到附近雜貨店購物後折返途中遇警攔查,酒測值零點八一毫克,移送檢方偵辦。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認定,步姓男子三犯酒駕,且前一次已判刑五月,依累犯加重處刑規定,判他有期徒刑七個月,步姓男子須坐牢。步姓男子認為判得太重,提出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使用司法院提供給全國法官做為量刑參考的「不能安全駕駛罪量刑資訊系統」資料庫,輸入與步姓男子相同的犯行條件,包括酒測值、兩次酒駕紀錄、未肇事、坦白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條件,發現有四件類似案件當事人第三犯酒駕只被判處拘役五十日併科二萬元罰金或四、五個月徒刑。

合議庭指出,依量刑資訊系統查詢所得的資料分析,桃園地方法院對本案判刑已屬「重度量刑」;再審酌步姓男子是原住民,家境貧寒,飲食習慣與都市居民不一樣,「本案量刑顯有輕重失衡之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六個月,可易科罰金。

轉載-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7882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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